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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》将于5月1日起施行,《办法》在各方面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特别是我们嵊州的企业,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,再不提高管理意识,一不小心,将可能会付出很大的“学习成本”!年4月8日下午,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召集部分法顾单位就此举办了第一期沙龙座谈会,研讨在新的《办法》下,如何更好地规范自身,制作保存好工资单、考勤记录等,以适应新《办法》。
本次沙龙座谈会,主要分为两部分进行:一是解读新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》,二是自由讨论《办法》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。
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第一期沙龙座谈会开始啦
下面,(敲黑板)划重点:
对于5月1日起实施的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我们将分两大块就重点内容在此做简要梳理:
一、对企业而言
(一)工资表
《办法》第11条规定: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,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,而工资表应当载明发放的对象、工作时间、加班加点时间、应发和减法项目、发放时间等,同时明确提出保存工资表时间不得少于2年。
(二)考勤记录
《办法》第12条规定:企业应当建立考勤制度,每月与劳动者进行核对及确认,同时考勤记录的保存时间同样不得少于两年。
(三)建设工程领域
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常发生拖欠工资的问题,《办法》也在第23、24条中作出了规定:(1)强调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,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,专项用于支付工资。(2)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,致使拖欠工资的,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;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、违法分包,致使拖欠工资的,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,有权向相关组织、单位或者个人追偿。
(四)信用评价
与之前不同的,出台实施的新《办法》特地引入了信用评价。《办法》第30条规定,对于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,除了人社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外,还可以在信用浙江网及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拖欠工资的信息。而一旦陷入负面信用评价,这将直接影响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支持、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、资质管理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企业的审核。此外,《办法》对“严重拖欠工资”行为也进行了界定,包括为三种情形:“(1)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的;(2)一次拖欠10人以上工资的;(3)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”。
(五)法律责任
《办法》第34条规定:企业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,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第35条规定: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严重后果,妨害公共安全的,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除了企业违法成本的上升,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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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对劳动者而言
除了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,新《办法》也对劳动者有了一些新的约束。
(一)劳动者事假或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,用人单位可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。
《办法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
(二)劳动者采取不当手段追讨工资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。《办法》第36条特别规定,“劳动者在追讨工资中,采取扰乱公共秩序、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等非法方式的”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。
当然,《办法》也赋予了劳动者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支付记录及考勤记录的权利,再如,劳动者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80%等等。
新《办法》临近实施,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在此也为嵊州各企业提出以下建议,仅供各企业参考:
1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,善用工会权能,制定企业各方面管理制度,运用好工会中间人角色,及时化解劳资纠纷。
2、制定合理切实可行的各项制度,包括个性化的劳动合同,与企业相适应的薪资发放办法、考勤制度等等。
3、加强人事管理,妥善保管好工资表、考勤记录等用工资料。
好,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,下课~
以下是本次沙龙活动部分PPT,关于齐蓝诚律所的第二期沙龙活动敬请期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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